近日,家住火烧坪乡黍子岭村的村民罗某,将自家喂养的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张某和谢某三人。县畜牧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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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这头黄牛能买卖吗?
长阳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发现该案后,主动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原来,县公安局对该案是否涉嫌犯罪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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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又来了: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检察官认为
在调查阅卷后,侦查监督部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罗某销售黄牛的事实成立,且销售的是死因不明的黄牛。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罗某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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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百四十三条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据此,长阳检察院立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取证方向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两次建议。后续处理,我们继续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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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长阳检察院深入走访食药监督、畜牧、环保等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努力排查案件线索,切实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推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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