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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宜昌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

  • 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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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0/26 9:18:56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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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


总体看,我市过渡期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可以概括为:


“123”工作机制


即一个行为是前提【应保尽保】,二项预警排风险【稳定脱贫人口因病返贫监测预警、普通参保人员因病致贫监测预警】,三重制度有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10987”保障政策,即通过综合保障,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住院县域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接近100%、90%左右、80%左右、70%左右。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对象


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一)资助参保政策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不低于320元每人每年;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过渡期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实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定额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和住院待遇(含生育待遇);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额外缴费。参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四)医疗救助政策


1.常规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8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2.倾斜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常规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特困人员的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的支付比例为90%,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70%。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三、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一)监测预警范围


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和100%,分别作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因病返贫、普通参保人员因病致贫预警标准,每月定期将预警人员名单推送至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其身份认定前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依申请救助与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四、协同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量


(一)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二)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要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严禁无序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当地分级诊疗政策。


(四)实行“一站式、一票制”结算服务


城乡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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