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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路边的摩托,“捡”不得!

  • 饭熟哒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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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1/21 10:18:32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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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动了我心爱的小摩托.....

“这些破旧的摩托车不怎么值钱,我以为即使不见了失主也不会报案。”整日游手好闲想“赚钱”却频动歪心思,盗窃街上无牌照的摩托车进行销赃获利,上演一出现实版的“掩耳盗铃”,最终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闲来无事”的张某在街道上,东瞅瞅,西瞧瞧,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在“寻猎”犯罪目标。在清江菜市场等繁华地带多次踩点后,张某便开始偷盗摩托车。在第一次偷盗后,张某将摩托车运到徐某废品店进行销赃,与徐某闲聊中得知:长期停放且没有年检标志的“僵尸车”偷来也无人发现。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张某白天游荡在多个地方,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无牌照摩托车,尝到甜头的他便逐渐胆大起来,收废品的徐某明知张某所卖的摩托车为赃物,仍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张某指定的地点协助张某将摩托车运走。久而久之,张某经常性伙同徐某盗窃摩托车,越来越肆无忌惮,成为一名“偷车者”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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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张某欣喜地沉浸在自己的“发财模式”里时,被警察人赃俱获。据张某交代,他多次偷盗摩托车后,发现没有人报警,便以同样的方式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到案后,张某、徐某深感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将违法所得悉数退赔。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

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

2

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

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不义之财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不要心存侥幸

妄图通过不法途径获取财富

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今天也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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