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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土家族习惯法

  • 鄂西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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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0/28 8: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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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习惯法

作者:谢应波 颜雷


    土家族是远古巴人的后裔,1957年1月被确认为一个单一的民族,主要聚居于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区,有802万余人,位于湖北省的西南端的恩施州于1983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为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93年正式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为中国最年轻的自治州。据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其中土家族近170万人,占全州总人口44.99%。恩施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一样,经过长期的发展及历史传承,形成了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并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

    一、土家族习惯法

  所谓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一定的生存环境下,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的支配,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长期传承下来的心理积淀和行为方式。它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习惯性活动。在人类社会未产生成文法之前,习惯就是法律,因此有“习惯法”之称。[②]其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通过对恩施州的土家族民俗习惯调查,其习惯法规范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其具有广泛流传的群众性,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性,土家族往往依一定风俗习惯进行自我教育、自觉遵守、检验等等。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即使在今天的法制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仍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本社会实践小组此次暑期社会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恩施土家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的调查,包括土家族的婚姻、继承习俗,生产及分配的习惯法,民间纠纷及其解决习惯法。经过本小组各成员的不懈努力,克服种种困难,进入各个有关部门,深入到百姓中间进行调查实践,终于获得了很有价值的有关资料。以下将对此次调查的有关习惯法三方面的成果作一一介绍。

  
  • 鄂西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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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0/28 8: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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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家族生产及分配习惯法

  土家族习惯法约定了本民族成员在生产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对农业生产、狩猎活动及所猎货物的分配、渔猎活动、商业贸易的方式及惯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习惯法

    (1)关于雇工形式及报酬的规定

  在改土归流之前,土家族社会根据雇主雇佣帮工期限的长短把雇工分为长工和短工两种,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雇主给付的报酬有所区别。长工的期限,—般有三年、五年、十五年三类。短工的期限,—般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三种。长期受雇佣者,除父母伤病之外,—般不得请假,三年长工期满、地主除付工钱外,另给三匹土布;五年则另外给吓冬衣服—套及“西兰卡普”等;十年则再送小型农具—套。短工的报酬既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⑧]在土改归流后,人们把雇工的形式分成了四种,相应的报酬的方式也变成了四种。受雇一年以上者,称为长工,每年所得工钱15元至20元;一月以上者,称为月工,每月工钱7元至9元;一两天者称为短工,每个工作日工钱2角至3角。

    (2)关于租用牲口的规定

  土家族时代居住、生活在武陵山区,交通不便,出远门买卖货物采购需依赖马等驮蓄、因而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牲口出租和租金缴付方方面的习惯法。牲口的主人根据承租人的运输收入,采用不同的方式收回租金。具体方式分为三种:其一,“一、二、三包干”,是指按牲口作价为基数,估算全年运输收入,实行分年度分成包干的分配方式;其二,“四六吊尾”,是指按牲口作价为基数,估算全年运输收入,分年度收回租金的一种方式;其三,“一年一定”,是指牲口出租人与运输人根据牲口的健康状况,来确定运输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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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0/28 8: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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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狩猎活动中的习惯法

    (1)关于狩猎的组织及分工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了狩猎活动中队伍组织及人员分工。根据狩猎技术及身体状况,狩猎队伍有 “理脚迹”“堵卡子”“守网豪”“放山”等分工。[⑩]“理脚迹”的人最了解野兽的习性,如野兽的生活规律、行径路线的侦察和判断;“堵卡子”的人就是射击技术较高、胆大心细的人担任;“守网壕”的人熟练掌握了网猎技术而且沉着勇敢的人担任;“放山”就是带上猎犬,大叫大喊的搜山,发现并驱赶野兽进入包围圈。参与“放山”的人比较多,少则七八人,多则几十人。“放山”是围猎活动最紧张的一个阶段。

    (2)关于猎物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参与打猎的人,根据其贡献的大小及工作的难易,分得数量不等的猎物。对于猎获的野兽,坚持“上山打肉,见人有份”的分配原则。同时,土家族习惯法又规定了猎物的分配程序,而且,分配程序还有一些讲究。[11] 在围猎过程中,到现场者,每人分一根兽毛,作为分肉的凭证。被捕获的野兽抬回村寨后,先敬梅山神,然后按劳分肉。分肉的规矩是,开第一枪或第一刀的猎手可分得野兽的头部;开第二枪或第二梭标的猎手,只要看到野兽倒地的人,都可以凭手中的兽毛分得一份猎物,谓之“沿山赶肉,见者有份”。

    3、捕捞活动中的习惯法

  土家族世代居住武陵山区,河流众多,沿河而居的土家人,靠水吃水,善于结网捕鱼。经过不断的历史传承,捕捞活动已成为土家人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土家族习惯法规定,若天久旱无雨,就应“闹鱼”求雨。土家人认为,鱼虾是龙神的子孙,放药于溪河“闹鱼”,鱼虾被药晕后,会从水底翻浮上来,龙神就会怜悯子孙而降雨。“闹鱼”活动,一般由巫师组织,具有一定的宗教性。各村寨头人协商,分担“闹鱼”所需的“茶枯饼”“地萝卜子”“犟药”,然后,分工在河道砌溶口、扎鱼梁、装篱、拦网,还要筹集祭龙的酒醴等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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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0/28 8: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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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家族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习惯法。由前文可知,这些习惯法规范是具有相当约束力,或群众共同制定,或祖辈流传下来,或不言而喻、自然形成。如婚姻,有以歌为媒、还“骨种”、隔夜婚、哭嫁等习惯法;如生产及分配,有雇用工人、使用牲口、狩猎捕捞、商品买卖中的习惯法;如物权占有方式,“插草标”即是一种习惯法,它是土家族人表示物权及说明的一种特殊标志。在一口池塘边插草标,说明塘中有鱼禁止放毒捕捞;有人发现一窝地雷蜂,在不远的地方插上草标,说明此处已经有人发现,且当晚就要来烧,别人不能打这窝蜂的主意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些违背这些习惯法的行为,比如不按婚俗习惯进行婚嫁,强娶前婚;对猎物不依“沿山赶肉,见者有份”的习惯进行分配;捕捞了别人的鱼,烧了别人先占的蜂窝等,就会产生各种纠纷。这就需要加以解决以维持族人的团结、和睦,以及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以上所述纠纷的产生,有单个的,更多的表现在几个方面交错产生,具有相联性。同时在土家族地区,由其民间交往习惯使然,纠纷产生多具普遍性。而针对这些民间纠纷,土家族地区人们多依照民间习惯法进行私力解决,请求调解,神灵裁判等。以下将从土家族地区历来形成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法加以介绍。

    1、私力解决方面。即产生纠纷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协商。或者以自己合理、服众的理由去说服对方,或者倚仗自己的强势力量去压倒对方,当然也有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时候,只要能寻求到纠纷的解决。在谈判协商时,多要以传承下来的习惯去说理,去举例。那些有约束力的习惯就是法律,就是判例。

    2、寨老及梯玛调解。土家族人有纠纷请村寨有威望的老人(寨老)或梯玛解决的传统,在其间一些规矩得以巩固、强化,形成习惯法。为土家族人世代相传,自觉遵守的习惯和规约,其形式以不成文法居多,表现为口头传录和行为继承。若村寨村民间发生纠纷,一般就由寨老或“梯玛”进行调解、仲裁。其中寨老为村中首领及有威望的老人。“梯玛”即巫师,它也参与民间纠纷的解决,这与土家人对神灵的信奉有关。“梯玛”代表神灵,掌握神权。因而能解决民间纠纷。其调解原则是,主持公道,不分亲疏,不受贿赂,以真凭实据判断是非,断案的目的是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断案方法是,教双方当事人宽容,不计前嫌利害,责非者道歉,诚心赔礼补偿;劝双方互忍互让,言欢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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