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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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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1/16 1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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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


    一、土家族地区存在土家族习惯法  
      
    在湘、鄂、渝、黔边区生活的土家族社会中,存在着土家族习惯法,有着自身的内涵和特征。  
      
    (一)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  
      
    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是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的强制性可以由政治权力实施,但更多的是由一定的区域的社会人群默认的社会约束力来实施,后者或因国家认可和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而合法,或因社会授权而合法。
  
    从现今搜集到的武陵山区土家族习惯法的资料看,一些习惯法规范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生活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而土家族人关于对偷盗的防止与惩治方法,则是后来集体议定的。

    从远古以来,武陵山区土家族村寨,民风淳朴,昼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后来出现了偷窃盗取的事,日趋严重后,原先没有防止、惩治偷盗的习惯法,这时在群众的要求下,头人或首领便召集群众会议,共同讨论拟定出防止偷盗、惩治偷盗犯的条例。法律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个社会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社会形态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受所在地域的居住环境、生存条件、生产状况、生活方式的制约和影响,是土家族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总结、积累而成的,经过世世代代的继承、发展而成为本民族的社会规范的。它一经形成便在较长时间内调整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尤其是民族习惯法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观念又是民族意识民族心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具有稳定性。一个民族的习惯法实际上是该民族人们的“百科全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因此,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习惯法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民族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  

    从历史进程来看,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发展,是在当时中央王朝的统一法律还不完善和施及力还达不到的情况下,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客观上起到了维护本民族内部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历代中央王朝都制定、颁布过法律,都想在全国各民族地区推行实施,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偏僻山林、沟谷、草原和岛屿,社会结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交通不便,与外界交往甚少,中央王朝的法律很难在各民族地区完全实施。“而夷狄殊俗之国,辽绝异党之地,舟舆不通,人迹罕至,政教未加,流风犹微。”

    历代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大都在北方,对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很大,国家法律对北方各民族实施较有力。相对来说,北方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到了近现代已较少,西藏则自己有一套维护农奴主利益的严密而残酷的法律,相反在南方各少数民族社会中,习惯法还保持着较强的生命力。对于武陵山区,东汉顺帝永和元年,对武陵蛮采取“羁縻而绥抚”的政策,汉代以后,羁縻政策逐渐推广。在少数民族地区,“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羁縻之而已”[6]。宋代以后开始实行土司制度,武陵山区土家族人的社会秩序、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沿袭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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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1/16 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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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家族习惯法有着丰富的内容  
      
    土家族习惯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包括土家族的禁忌习惯法、宗族习惯法、村寨习惯法、生产习惯法、婚姻家庭习惯法等。  
      
    (一)土家族禁忌习惯法  
       
    禁忌“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来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7] 禁忌在其产生之时,就扮演着法的角色,具有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逐渐成了该民族的习惯法,其内容一部分成了阶级社会产生后制定成文法的来源,另一部分成了人们的社会习惯。在禁忌与法起源这一问题上,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民族禁忌的深刻影响,它直接影响着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形式;另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对禁忌也有影响,民族习惯法也不仅仅只是被动地受禁忌的影响,而是通过确认某些禁忌,使禁忌具有了法的效力,从而能动地保障禁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这些习惯法化了的禁忌,违反者要给予各种处罚,从而强化了社会成员关于禁忌的法意识。因而,禁忌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不成文法。

    1. 土家族禁忌习惯法的内容。

    土家族禁忌习惯法规定的内容很多,如:

    (1)图腾禁忌。白虎图腾是土家族人民比较普遍的图腾信仰。土家族人以白虎为图腾崇拜,尤以“坐堂白虎”为甚。昔日,户户设坛祭虎神,或在神龛上供坐堂白虎,或挂中堂白虎,现今土家族人的习俗中,对白虎有敬、畏之分,其大体分野是鄂西为敬、湘西为畏。鄂西较普遍地信奉“白虎当堂坐,无灾也无祸”,“当堂坐的是家神”,民家堂屋里多设有白虎神坐堂。而在湘西,则多信奉“白虎当堂过,无灾也有祸”,以忌虎为特征,永顺、保靖、龙山县一带,不少人认为自己的祖先是“打虎匠”,视白虎为凶神,并忌讳虎字,多以“猫”代之。

    (2)两性禁忌。土家族人禁生人当着父母面同闺女开玩笑,禁生人在火坑边坐媳妇的座凳;客人歇宿,听从主人安排,忌男客乱窜媳妇闺女房;结婚时,抬花轿者,切忌已婚男子,非得要未婚青年(当地人称黄花郎)不可;男子外出行猎、经商,忌出门就碰见女人。

    (3)食物禁忌。在食物方面,土家族人的禁忌有禁小孩吃猪蹄子、吃猪尾巴,除夕吃年饭忌泡菜汤等。在土家族历史上,对习惯法最具意义的还是在土家族地区广为流传的女孩禁吃鱼卵的禁忌。土家族人吃鱼时,禁止女孩子吃鱼卵。这是土家族人对人类发祥的一种记忆和忌讳。他们有一个神话说,由于发大水,绝灭了人类。玉帝派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两兄妹下凡来繁衍人类。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感到是兄妹,不好结婚,也通过神的撮合,滚合石磨,栽葫芦藤相缠,劈竹等过程,结了婚。结婚后,傩神娘娘生下的不是孩子,是一串葡萄血球。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恼羞成怒,将这串葡萄剪一颗扔一颗,扔在土上的变成了土家人,扔在禾苗上的变成了苗家人,扔在洞里的变成了侗家人,扔在水里的变成了水族人,扔在旱地带的变成了汉族人……各民族就是这么来的。神话,既道出了各族人民同源异流,又揭示了血缘婚的危害。过去,土家族人缺乏生育的科学知识,很有可能是对生葡萄怪胎感到很恐惧,见鱼卵形似葡萄,故出现了禁止女孩子吃鱼卵的禁忌。

    (4)节日禁忌。湘鄂西土家族人流行禁忌很多。腊月二十九,妇女忌做针线和洗衣。年三十那天,禁止到水井挑水,不准宰杀牲畜家禽,敬神祭祖时,严禁小孩谈话。正月初一,不准说不吉利的话,凡是涉及到“死”“病”“痛”“穷”“杀”“血”等字眼的话不能讲,就是涉及到“没有”“不要”这类表示否定的词句,也不要轻口妄说,更不能哭泣、吵架、骂人,并禁止扫地。正月到岳丈家去拜年,忌女人走在前。走亲访友,忌带中草药。此外,一、四、七、十月的“蛇日”,冬月的“鸡日”,逢三、六、九,腊月的“牛日”,被视为红煞日,忌出远门,有“出门遇红煞,一去不归家”之说,又有“七不出门八不归家”之说,即逢七的日子不离家,逢八的日子不归家。结婚忌单日子,喜双日子。报丧事,则喜单日子,不喜双日子。

    (5)其他生活禁忌。土家族人在早晨禁言龙、蛇、虎、狼等凶猛动物,认为早晨说话声音传得远,容易惊动凶物,导致它们发怒而伤害人类,如果是非说不可则可以用其他字代替,如:龙曰虫、蛇曰虬(音丘)、虎曰猫、狼曰狗等。忌端着饭碗站在别人背后吃,禁直接坐在别人的正门槛上,人前人后,忌谈人家“血疮”(即隐私),忌拿生理缺陷开玩笑。湘鄂西当地的土家族人严禁砍伐古树,认为古树是神树,要保护。被雷劈的古树被认为是妖精树,有“树长三百年成妖精”之说,因而雷劈的树不能拿回家做柴烧、不能拿回家做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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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家族禁忌习惯法的法约束力。

    土家族禁忌习惯法是土家族人民的祖先总结已往的经验对自身自觉进行的一种限制和约束,客观上有利保护自身,保护整个人群。首先,禁忌是土家族人自我约束与自律的最基本、也最原始的形式,这种自我约束与自律,其根本目的与意义在于避凶趋吉,保护自身,这是土家族传统禁忌的习惯法功能。在土家族人的现实生活中,这种习惯法功能仍发挥着较大作用,这是因为有一些禁忌规范本身有一定的科学道理。

    其次,土家族禁忌习惯法起到了调控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有序进行的作用。禁忌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必然要求,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禁忌即是反对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由化,它作为一种社会法规范,正是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关系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调整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如禁忌砍伐村寨后山树木、禁忌房前屋后乱动土等,都有助于保护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维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再次,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起到了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契约”作用。为了民族发展的共同利益,其成员必须在感情、价值、信仰、行为等方面保持一致。法正是这种社会要求的体现者和执行者。在没有国家机器的早期社会里,或在以后的社会形态中,国家机器没有触及到的社会生活领域,习惯法在起作用,尤其是人们通过无数次偶然事态发生中所逐渐加深的观念,以此来维系群体规范。最后,调整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土家族人保持平等友爱、互助互利的和谐的人际关系。个人之间因言行不慎导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因伦理问题而引起的冲突,均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安宁、族群的稳定,对于生存条件不佳的土家族人,不能指望每个人温文尔雅,必须借助于禁忌习惯法这种强制手段实行社会控制。土家族人禁忌中的忌不尊重长者、忌揭人之短、忌取笑人之生理缺陷、忌在别人喜庆之时说不吉利之言,及男女之间的种种两性禁忌,均对减少人们之间冲突、保证家庭和睦、稳定族群生活秩序起到一定作用,这些禁忌涉及到的内容,由禁忌对此进行限制与调节,这正说明了禁忌的社会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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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11/16 1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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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法是土家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恋爱和一夫一妻制是其基本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在婚姻人数方面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并禁止有妻再娶行为;在通婚范围方面认可了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不同,有群婚、血缘婚、氏族外对偶婚等不同形式,确认了姑表婚、收继婚、转求婚、换亲婚的合法性;在婚姻程序方面规定了恋爱自由制度和订婚、结婚的程序;在婚姻效力方面规定了婚后新娘宗族亲属关系,夫妻平等关系、夫妻财产共有与特有关系;在家庭成员方面规定了成员组成与家庭分立、成员平等与家长权利、扶养与敬老关系等;在家庭财产方面规定了分家、析产、继承的程序与效力。 
     
    1.恋爱自由制度。历史上,土家族人婚姻自由,青年男女订亲完全出于自愿。土家族人喜爱歌舞,恋爱婚姻全过程均有歌声相伴,对歌可以站在对面山坡进行,也可以站在吊脚楼上进行,还有一些地方有专门的节日,如花朝节、女儿会等等。根据土家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婚姻是以自由婚配为主的,女子在婚配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在湘鄂川边土家族人的一些偏僻村寨,长期以来一直以歌为媒,婚姻自主,在男女心目中视为理所当然之事,尤以女子在婚姻上的自主权。恩施石窖现仍流行的“女儿会”,就是以女性为主去赶会,也有青年男子参与,那是为了寻找对象或与情人会面,畅诉衷情。 
     
    2.恋爱关系确立的凭证。土家族习惯法认为,青年男女确立恋爱关系须有信。物,即凭证是手巾。土家族姑娘从小就要学绣花,长大成人时,特绣一条花手巾作为爱情的信物。姑娘与情人定下终生的时候,以送绣花手巾为凭。手巾多为自家做成,上面绣上花草和人物,清江流域沿岸的茶山可以说是土家姑娘表达爱情的场所,一旦中意,茶仙为媒,手巾为凭,后来如有一方改变想法,必索回或退回手巾,即表明爱情关系结束。 
     
    3.婚姻关系订立程序与仪式。由于地处中原,土家族人的婚姻仪式与规矩,不免受汉族伦理规范的影响,但仍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如湘西土家族青年订婚有以下程序:

    (1)打样。这是土家语称谓,译成汉语,即“瞧样子”,就是“相对象”。媒人意欲为某两家做媒,就向两家青年男女示意,授使他们相互暗地带“打样”,视“人材”满意之后,再正式出面登门说亲。

    (2)求婚。打样之后,双方满意,男家则正式请媒人去女家求婚。媒人到女家去求婚,提一块肉,带一把伞,至女家门,将伞撑开,倒立在门外。女家若将肉收下,并把伞顺立过来,则示意不拒绝这门亲事,否则表示拒绝。

    (3)取八字。当地人叫“讨红庚”。求婚未遭拒后,男家接着备办点酒肉,由媒人送至女家,向女家“讨红庚”。所谓“讨红庚”,就是请求女家将姑娘的生辰年月日时,写在“红庚帖”上。按规矩,是男家先将男的生辰年月写于“红庚帖”的左边,女家写于右边。讨得了女方“红庚”,男家则请巫师或算命先生,帮合男女八字,按阴阳五行推论,看是否相克,就得作法事帮解,若不能相解,只好不讲这门亲,一般都能相解。
 
    (4)定亲。当地人叫“插芋香”。合了八字,男女生辰没有相克之处,那就是“天作之合”,男家则择日定亲。定单亲,须给女方送衣服、首饰、银钱、酒肉,表示正式定婚。女家请女孩外婆、外公、舅父舅娘、族人长辈及伯叔、堂兄弟等,齐聚子祭祖,神龛上红烛高烧,香炉插香,神桌敬酒。定亲,实则是取得社会承认,宣布某家之女已许人家。

    (5)行冠礼。土家族人将成年冠礼与婚礼一并举行的,而且很隆重。男冠礼在发轿前一天举行。一般是新郎穿上新衣新裤新鞋,包上新头包,在经过复杂的冠礼仪式后,新郎来到祖先牌位前,叩拜祖先,表明从此成为大人。女子冠礼,也在出嫁前一天,由两位大嫂给出嫁姑娘“上头”、“开脸”。所谓“上头”,即将姑娘时禁留的发辫,梳成妇女“粑粑髻子”,别上银簪,插上红花。所谓“开脸”,即用男家送来的红头绳,在出嫁姑娘眉额上绞三下,眉梢绞三下,后颈绞三下,然后,用男家送来煮熟的鸡蛋,在脸上滚三下,谓之“开脸”。按土家族规矩,姑娘脸上汗毛是不准扯刮的,扯刮脸上汗毛,意即是妇女了。经过“上头”、“开脸”,就向姑娘时期告别了,做“媳妇”开始了,仪式很庄重。

    (6)拜堂。这是土家族姑娘出嫁的最重要程序,有着复杂的仪式,在习惯法中,拜堂有着证明缔结夫妻关系的践成行为功能。“拜堂”是婚礼中的核心仪式,男女双方凭天地祖宗拜堂成亲,结为终生,以此取得合理合法的权利和亲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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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立“分关”析产。兄弟分家,必立“分关”,就是凭证,这是土家族的规矩。兄弟分家包括祖传的家业,仅兄弟商议不行,必须请家族中的有威望的族人和村寨首领参加主持公道,将财物搭配合理,并“口说不为凭,立据定乾坤”。立分关很严肃,首先由家长公开家底,共同商议,公开分股,然后将各股名目写成纸条,捻成砣子,应分得者,各人去拈,叫“拈阉单子”,拈到那一份就是那一份,最后将各人分得的一股,包括父母的养老股写成“分关”,各股当事人画押(签字),族人及首领签名,“分关”方能生效,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和维护。各人分得的田地、大牲口以后如要出卖,首先要卖给族人,本族人无人买,再才能卖给外族人,而且各兄弟还须得“中人钱”一份。 
     
    8.家产继承。家产继承,如田地房屋,原则是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没有继承权。土家族人认为,“养女是人家的人”,“只吃得肉,吃不得骨”。家产就祖业的继承份额方式,普遍是按口均分,谓之“口份田”。未出嫁的女儿,或未成婚的幼子,一般与父母同居,要适当多分一些好田好土,俗称“姑娘田”,以供食用和备办嫁妆,父母所分的田土,也要好些,俗称“养老田”。 
     
    土家族人很重视家庭财产的继承,有内容丰富的财产继承方面的习惯法,对财产继承人、继承原则、顺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若父母去世,谁为父母办衣棺丧事,田土就由谁继承;女子出嫁了,田不能带走,留给同居的父母,无父母者,归同居的兄嫂;没有子女的人家,可以过继子女,一般是过继弟兄的后裔或同族的苗裔,但须当着族人举办过继拜祖仪式,然后按字辈取名,表示是血亲了,有权继承家业;若不过继子女,在临终时,由家族人主持丧仪,议决家产出的处理。谁继承谁就负责扫墓祭祀,或将家产收归祠堂,由祠堂负责祭祀;义子也有家产继承权,但异姓子没有家产继承权,土家族习惯法禁止异姓子承宗,即有“异姓乱宗”之说。异姓子一般为养子或乳子,是不能上族谱和上祖先牌位的,一旦其养父养母去世,族人就将他驱逐走。在古代、近代经常发生驱赶或杀害养子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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