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
一、土家族地区存在土家族习惯法 在湘、鄂、渝、黔边区生活的土家族社会中,存在着土家族习惯法,有着自身的内涵和特征。
(一)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 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是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的强制性可以由政治权力实施,但更多的是由一定的区域的社会人群默认的社会约束力来实施,后者或因国家认可和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而合法,或因社会授权而合法。
从现今搜集到的武陵山区土家族习惯法的资料看,一些习惯法规范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生活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而土家族人关于对偷盗的防止与惩治方法,则是后来集体议定的。
从远古以来,武陵山区土家族村寨,民风淳朴,昼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后来出现了偷窃盗取的事,日趋严重后,原先没有防止、惩治偷盗的习惯法,这时在群众的要求下,头人或首领便召集群众会议,共同讨论拟定出防止偷盗、惩治偷盗犯的条例。法律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个社会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社会形态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受所在地域的居住环境、生存条件、生产状况、生活方式的制约和影响,是土家族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总结、积累而成的,经过世世代代的继承、发展而成为本民族的社会规范的。它一经形成便在较长时间内调整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尤其是民族习惯法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观念又是民族意识民族心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具有稳定性。一个民族的习惯法实际上是该民族人们的“百科全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因此,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习惯法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民族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
从历史进程来看,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发展,是在当时中央王朝的统一法律还不完善和施及力还达不到的情况下,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客观上起到了维护本民族内部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历代中央王朝都制定、颁布过法律,都想在全国各民族地区推行实施,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偏僻山林、沟谷、草原和岛屿,社会结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交通不便,与外界交往甚少,中央王朝的法律很难在各民族地区完全实施。“而夷狄殊俗之国,辽绝异党之地,舟舆不通,人迹罕至,政教未加,流风犹微。”
历代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大都在北方,对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很大,国家法律对北方各民族实施较有力。相对来说,北方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到了近现代已较少,西藏则自己有一套维护农奴主利益的严密而残酷的法律,相反在南方各少数民族社会中,习惯法还保持着较强的生命力。对于武陵山区,东汉顺帝永和元年,对武陵蛮采取“羁縻而绥抚”的政策,汉代以后,羁縻政策逐渐推广。在少数民族地区,“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羁縻之而已”[6]。宋代以后开始实行土司制度,武陵山区土家族人的社会秩序、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沿袭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