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家族居住饮食文化的变迁
土家族的居住饮食文化,自18世纪以来,发生了三次重大的变迁,第一次是18世纪30年代“改土归流”以后所发生的;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20世纪50年代所发生的;第三次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所发生的。本文拟对土家族居住饮食文化的三次变迁进行探讨。
土家族居住文化的变迁
土家族的住宅建筑,在土司时期,有着明确的规定,土司居处富丽堂皇,砖瓦鳞次,绮柱雕梁,极尽楮华。其属下官吏的住处,虽可竖梁柱,周以板壁,但不准盖瓦。一般土民只能杈木架屋,编竹为墙,树皮或茅草盖房。如有盖瓦者,均治以逾越之罪。这些规定,是农奴社会等级制度在住宅建筑上的反映。住宅建筑的等级制,是土家族居
住文化的第一个特点。本文所研究的为具有普遍性的一般土民住宅。
于土民住宅,在流官袁承宠与王伯龄的告示中说得十分明白。清雍正八年,永顺第一任知府袁承宠公布详革土司积弊之示中云,“查土民尽属茆屋穷檐,四围以竹,中若悬罄,并不供奉祖先,半屋高搭木床,翁姑子媳,联为一床,不分内外,甚至外来贸易客民,寓居于此......”清乾隆七年,永顺知县王伯龄在严禁陋俗的告示中说,“土民之家,不设桌凳,亦无床塌,每家惟设火床一架,安炉灶于火床之中,以为炊爨之所。阖宅男女,无论长幼尊卑,日则环坐其上,夜则卧杂其间,惟各夫妇共被,即有外客留宿,亦令同卧火床”。
在鄂西等地流官的告示中亦有类似的文字,渝东南和贵州铜仁土家族也一直有“火铺”的设置。可见,“火床”(或称“火铺”)的运用在土家族聚居区是极普遍的文化现象。这说明,土家族的住宅,在土司时期,甚为原始和简陋,没有床榻之设、炉灶之设、桌凳之设,也没有堂屋之设(因为住宅内“并不供奉祖先”)。这是土家族居住文化的第二个特点。
土家族居住文化的第三个特点是,住宅内以“火床”文化为中心。“火床”在渝东南一带被称作“火铺”。“火床”(或称“火铺”)是土家族住宅活动的中心,做饭用餐、接待宾朋、晚上睡觉,以及冬日取暖,都是在“火床”上进行的。作为睡觉场所,这就好比北方的炕,阖宅男女,卧杂其间,即有外客留宿,亦同卧“火床”,这是“火床”的功能之一;其功能之二,是取暖。土家族聚居的武陵山区,甚为寒冷,每年取暖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高山地区则在半年以上。“火床”作为取暖场所,中间设有“火塘”,塘内以架柴生火。